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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部分(第1页)

的怀旧感让他们迷恋。

最的是,秦朝的律法虽然森严,但在经过秦旭改进后,撤销了那些严酷的刑罚。众所周知,秦是依法治国,会亡国的原因是刑罚太过苛刻。秦的律法可是最接近现代社会的法律,甚至在很多方面要远远超出现代水平。

所以,只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在咸阳住的还是很舒服的。而且宽袍博带的古装也让这些穿惯了西装革履的现代人有了一种真正的融入感-这身衣装可是中华祖祖辈辈穿了五千年的衣裳,那种深入到骨髓里的迷恋可不是短短几百年的西方入侵能化解的。

而另外一个让现代人不愿意走的原因是。大秦打下了黔郡的消息已经路人皆知。

而且,咸阳之战结束后,又有一个消息开始在市井之间流传:秦皇打算迁。就迁到原来的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现在的大秦郡。

这不是关键,关键是秦皇打算把咸阳居民都迁过去。不但会给予高昂的迁移费用,而且会实行“公民裔民制”。

迁移过去的加入了秦籍的汉人都是一等公民,可以享有无数的特权。比如可以蓄养一定人数的奴隶,可以拥有足以称为富人的房产,可以拥有对外民事豁免权等等等等。

那些没有能加入秦籍的汉人是二等公民,享有的特权仅比一等公民少一些。

拥有中华国籍的人在郡是三等公民,拥有除了房产和奴隶外,也一样拥有对外民事豁免权。

而郡的居民,没有加入秦籍的就是裔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各自拥有不同的权利。

但是对于公民来说,裔民的身份还是低下的。

具体公民有什么权利之类的,还没有定论。据说内阁为这事已经争吵的沸翻连天了。这种民政上的事,秦皇是不参与的。只要内阁能拿出一个条例,秦皇就会批准。

但即使是这样,咸阳居民已经开始疯狂了。

想想,在中华十六亿人口中,富人只占百分之二十不到,穷人占了绝大多数。只要肯加入秦籍,立即会成为人上人。拥有堪比富人的房产不说,还能有奴隶。这种事情去哪里找啊?

现代的中华人已经不同于古人那般有念乡情节。能换个地方打拼出一片新天地谁不想。虽然成为公民有很优的生活条件,但有多少权利就要承担多少义务。当兵是免不了的。可在中华连绵两年的战事下,国人的尚武精神已经激,对于当兵的热情绝对没的说。再说,秦军又不是和中华政府作对,所以这些现代人根本没有什么抵触情绪。

可是这个申请秦籍的事情在原先咸阳城刚刚建立的时候显得很容易,但如今却是非常困难。有许多非常苛刻的条件。

不过这依然不能打消咸阳的现代人对迁都的狂热想法。成不了一等二等公民,但是三等公民他们是绝对跑不了的。可以说,只要长了张东方脸,那拿到三等公民证书还是非常容易的。

至于郡还有暴事情早已经被人们人为的忽略掉了。

“大秦忠武王在郡执行帝国的红色讨伐令,杀的是赤地千里,现在根本没有人敢反抗我们秦人啦!”

酒肆里。一个新秦人心情大好地冲那些还没有加入秦籍的现代人嚷嚷着。

在这个人心浮动的年代,秦帝国抛出的无是最诱人的橄榄枝。

绝对的武力不但带给了国人无比的信心,也带给了这些人无比的安全感。

于是,现在的咸阳城到处都是去户部登记的人流。不但户部,连礼部,刑部,工部。。

。。。所有部门,只要是跟民事有点沾边的部门现在无不成为了香饽饽。

对比着天枢宫热闹非常的劲头,主管军事的中宫就显得冷清了不少。不过这股冷清背后却潜藏着冰冷的杀意---中宫才是整个秦帝国的支柱。。。。。。。

正文 第一百零五章 秦法秦律

了对中亚的布局,秦法的修改也进入了最后关头。

对于《秦法》,秦旭一直是抱以尊敬态度的。同时《秦法》又是一个专门为秦王朝这个前所未有的大一统王朝所制定的法律。是最接近现代法律的古代律法。

但也仅仅是接近而已。

秦旭要的是大秦的崇法尚法的精神,而不是原原本本的照抄《秦法》。

《秦法》是西元前2211前始皇统一中国至西元前206年秦帝国灭亡时,秦帝国法律的总称。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仿效魏、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展起来的。

秦旭之前认为,《法》是一直都这么完美的。但自从当上了皇帝,开始逐步了解《秦法》的创建过程以后,才知道,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自西元前359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相当于刑法的总则部分)等六篇刑律。

这次大规模的修改变更《法》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可归纳为下列十一个主要的具体项目:

一、行什伍之,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十家编为一组,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检举的义务,不检举腰斩。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杀敌的功勋一样,重赏;藏匿犯人藏匿敌人一样,重罚。二、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迫分居;不分居,加倍赋税。三、奖耕战。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受第一等赏赐。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积存粮食特别多的,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四、人际争执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五、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送到边疆垦荒。六、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贵族的地位虽高,商人的财富虽多,如果没有战功,不能担任政府官职。七、明确等级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得以显耀,无军功富而无光。八、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父子兄弟姐妹准同睡一个炕上,必须分室而居。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统。集里成亭亭成乡,集乡成县有令、丞,县以上设郡,郡有守、尉,并直属中央政府,共三十六个郡。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九年不收田赋。十一、统一度量衡制度。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升斗、斤两。

这是秦国能迅速走向强大,继而统六国的基础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基础上,商鞅又制定了一系列律法来保障这些政策的准确有效实施。法家“依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深入人心。

但这些都只能成为商的法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秦帝国真正的法律是统一后,在左右丞相李斯和冯去疾主持下制定出来的《秦律》。

《秦律》分为《刑律》。《田》、《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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